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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審批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代辦服務

更新時間
2024-11-0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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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上海審批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代辦服務

 

一、國務院《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0日)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4年5月28日)

第五條: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貫徹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

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不再對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申請直接受理審核?;ヂ摼W藥品信息服務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經營性和非經營性)的申請予以受理審核。

上海嘉定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換發申請條件

(一)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組織;(二)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三)有2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設立依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所需要的資料:

1.《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

3.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或者證明性文件(從事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4.網站欄目設置說明(企業申請該信息資格的目的、網站運營模式,申請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需提供收費欄目內容及收費方式的說明,說明可用分級菜單樹狀圖、分級菜單表格以及網頁截圖說明。網站欄目設置中不得有交易、熱賣等表述。)

5.網站對歷史發布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1.網站數據備份的工作制度(制度中應該體現數據備份流程、備份內容,備份人員及備份介質的要求)。2.網站信息查閱監督管理制度等。3.相關管理制度執行說明情況。)

6.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提供說明能夠在與申請IP一致的地址上瀏覽及網站的登陸操作、后臺網址、藥監部門用戶名和密碼,食藥監部門能按照企業提供的路徑進入企業網站,并能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并與申報內容一致。)

7.藥品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者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

8.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證藥品信息來源合法、真實、安全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10.《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11.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說明

12.委托書

法規: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不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注《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書》的證書編號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對提供非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對提供經營性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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