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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條件及要求

      更新時間
      2024-11-0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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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批發或零售),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并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對食品經營者必須堅持先證后照,未取得前置審批文件,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2009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我國將于6月1日起正式啟用食品流通許可證,取代已沿用了幾十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部、農業部、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5部門在食品安全的監管上,以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管理為輔,新法對食品安全的監管更為嚴格,今后不再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改由各監管部門分段發放生產、流通許可證和餐飲許可。

      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要求

      (一)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上簽字蓋章。新設食品流通經營企業申請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的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該企業為申請人;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本人為許可的申請人。

      (二)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對于食品流通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自愿申請換證、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機關審核后,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條件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4.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5.委托書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清單;

      8.提供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和衛生法規培訓證復印件;

      9.申請乳制品項目的經營者,還應提交開戶行證明和書面聲明等;

      10.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初中以上學歷證明和培訓合格證明);

      11.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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