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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許可證 圖書零售許可證上海新辦

更新時間
2024-11-0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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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出版物許可證 圖書零售許可證上海新辦

 

申請設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出租業務;申請設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發展會員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出版單位申請設立發行本版出版物的書友會、讀書俱樂部或者其他類似組織。可分為出版物經營零售、出版物經營批發兩種。

審核標準:

1、申辦材料齊全、規范、有效。

2、申請單位必須符合《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3《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4《出版管理條例》

5《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6公司當天提供資料當天提交審核

7公司當天提供資料當天提交審核

8提交材料初審時間――10工作日 (由貴公司材料蓋章后)

9受理時間――5工作日左右 (由材料初審受理 起)

10取證時間――0.5工作日

辦理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必須取得從業人員法規培訓合格證明(由市新聞出版局統一組織培訓);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自由進出且不在居住用途房屋內);即臨街商鋪。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時間

從接到申請之日算起 20 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內辦理(各地辦理時限均不同)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注意事項:

如果涉及網上業務怎么申請

專職人員配置問題

辦公地與經營地址問題

股權結構問 題

是否允許有外資股份

什么類型的公司能申請

都可以申請什么業務

上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零售類申請必須要有沿街商鋪;批發類的地址面積大于50平;有明確的公司經營范圍;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配套的圖書管理人員及圖書管理系統。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43號令《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新聞出版總署第20號令《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十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文)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文)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受理、審查、審驗的前置條件

(一)許可條件

1、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2、經營者應當具有初級以上出版物發行員職業資格;

3、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無數量限制(無)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適用條例和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的;

(二)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的;

(三)張貼和散發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或者有欺詐性文字的征訂單、廣告和宣傳畫的;

(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權頁的;

(五)《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未在經營場所明顯處張掛或未在網頁醒目位置公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登載的有關信息或鏈接標識的;

(六)出售、出借、出租、轉讓或擅自涂改、變造《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的;

(七)發行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或公開宣傳、陳列、銷售規定應由內部發行的出版物的;

(八)向無總發行權的單位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出版物總發行權,委托無出版物批發權的單位批發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發業務,委托非出版物發行單位發行出版物的;

(九)提供出版物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未按本規定履行有關審查及管理責任的;

(十)應按本規定進行備案而未備案的;

(十一)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核檢的。

國家對出版物發行依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發行活動。企業從事出版物發行就必須申請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簡稱出版物許可證。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

(一)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二)有與出版物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

(三)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五)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

除出版物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批發業務的分公司外,批發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 更多資質許可申辦問題,請與上海申與城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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