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條件
| 更新時間 2024-11-02 10: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聯系電話 13012874800 聯系手機 13012874800 聯系人 馬德儀 立即詢價 |
公司的變更是指公司設立登記事項中某一項或某幾項的改變。公司變更的內容主要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組織形式、經營范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的變更。
(1)上海注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2)公司住所變更登記。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并提變遷新住所使用證明。
(3)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4)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新股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5)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6)上海公司注冊類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
(7)股東和股權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8)公司合并、分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申請變更登記;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注銷登記;因合并、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并、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登記,提交合并協議和合并、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依照公司法第22條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而公司根據上述決議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則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公司申請撤銷變更登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①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②人民法院關于宣告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的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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