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對象
個體工商戶
二、政策內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取消代開貨物運輸業發票預征個人所得稅有關事項。
三、操作流程
1.享受方式
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
2.辦理渠道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3.申報要求
(1)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
(2)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3)納稅人應將享受本項優惠政策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準確、如實填報經營情況數據,系統可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
(5)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4.相關規定
(1)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3)自2021年4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發票時,不再預征個人所得稅。
四、相關文件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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